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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文艺工作者、演艺人员)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

发布时间:2023-07-15 13:10:33 点击量:

明星,现指在某个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泛指有名的演员、歌手、艺人、运动员等。

根据《劳动部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规定,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演艺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六条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相关案例:2015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

“虎符兵印大阅兵纪念宝玺”广告被列为十大违法广告首条。广告宣称,有九尊由中国知名玉种制作的虎头宝玺,有巨大的升值空间,适逢大阅兵,“现在我们白送10套”。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分析称,该广告有很多涉嫌违法的语言,而且,一旦观众打电话过去,就会被不断骚扰问何时要,并被要求缴纳5600元的工本费。

侯耀华代言的“十大传世名画”广告被列为十大违法广告的第二条。侯耀华在广告片中推荐称:“这么多的国宝级名画,只要收藏一幅就是了不得的事了。”广告还宣称,“十大传世名画”价值388800元,而今免费白送,只需缴纳工本费3888元。张国华说,工商部门按照线索买了一套广告所说的名画,发现这些画不过是浙江某挂历厂生产的印刷品,成本价800元。该公司借这条广告共敛财600多万元。张国华介绍,最近收藏类、投资类广告违法情况较严重,最让他不可理解的就是一些明明是专家的名人在广告中做不负责任的推荐。

李金斗鼎力推荐的某“顶级手串”也榜上有名。在这条“金斗寻宝”广告中,绝对性用语比比皆是:“最好的”、“最贵的”,还称其有巨大升值空间,并宣传手串所谓的“治疗疾病”作用。张国华称,该广告涉及多个违法点,目前工商总局已对该广告立案调查。

第四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十八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相关案例:

据报道,2009年在某黄姓明星个人演唱会上,两名女歌手假唱,被四川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在现场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执法部门当场进行了取证,事后对两名歌手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影响较大,被称为“全国假唱第一案”。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暂停传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和各类节目;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微电影;不得制作传播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网络视听节目。

第八条 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九)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十)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十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十二)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三)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2021年)

三、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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