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序号 | 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议将2页中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项目,其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对工业地产项目(除配套建设商业商务用房、住宅且允许转让的以外)等土地用途不属于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的项目,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现售备案”修改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项目,其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或商服用地(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娱乐、养老机构等不属于商品房预(销)售范围的除外)。对工业项目等不符合上述土地用途的项目,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现售备案”。 | 部分采纳。因上位法依据不足,经综合研究,将该条修改为:加强对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许可或备案条件的工业地产等项目,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现售备案。 | 书面反馈 |
2 | 建议将3页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按规定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先转为在建建筑物抵押,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且拟预(销)售商品房对应的在建建筑物及相应土地不得抵押,已抵押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或变更”。 | 部分采纳。综合该意见及上位法支撑,将该条修改为: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依法加强对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建筑物被抵押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的管理,并加快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管理、银行等单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实时共享机制,提升工作成效。 | 书面反馈 | |
3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建议将“五、加强抵押情形下的预售管理”中“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监管、银行等单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实时共享机制,提升工作成效。”修改为“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管理、银行等单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 采纳。 | 书面反馈 |
4 | 浙江银保监局 | 反馈无意见。 | / | 书面反馈 |
5 | 杭州市建委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6 | 杭州市房管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7 | 宁波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8 | 温州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9 | 嘉兴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10 | 湖州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11 | 绍兴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12 | 金华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13 | 衢州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14 | 舟山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15 | 台州市建设局 | 第五条加强抵押情形下的预售管理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议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理由:从当前业务中确实存在在建工程抵押情况,也有该类业务咨询。 | 部分采纳。综合该意见及上位法支撑,将该条修改为: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依法加强对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建筑物被抵押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的管理,并加快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管理、银行等单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实时共享机制,提升工作成效。 | 书面反馈 |
16 | 第六条加强特定建筑产权核查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明确为业主共有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建筑,以及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特定功能(用途)的建筑(如无障碍停车位)等不明确是否可售或产权归属的建筑,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建议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明确为业主共有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建筑,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以及规划中明确为不可售建筑,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 | 未采纳。理由:特定功能的建筑,因工作中存在权属不清情况,在此情况下发放预售许可,存在较大权力风险和矛盾纠纷,因此规定“如不明确是否可售或产权归属的建筑,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 | 书面反馈 | |
17 | 丽水市建设局 | 反馈无意见。 | / | 浙政钉反馈 |
社会群众 | 无意见 |